(一)办理条件: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、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、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规定且领取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《收养登记证》的,被收养人可随收养人登记本市居民常住户口。
(二)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:
1、《入户申请审批表》;
2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《收养登记证》;
3、收养人的《户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;
4、被收养人的《户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。
(三)办理流程:派出所受理申请,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,呈报县(区)公安局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《准予迁入证明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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